1、债务人死亡后子女应该还吗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理应在继承所得遗产实质价值的额度内,负责偿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支付的各类税费与债务款项。换言之,尽管继承人需优先用遗产资产来偿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所进行的偿付亦仅仅局限于遗产的实质价值范畴之内。假如遗产资源的现有价值没办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那样继承人有权选择舍弃承担超越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责任,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额外偿还。因此,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们,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原则,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质价值为上限,来偿付被继承人的各项债务。如果是遗产价值不足以抵消债务,子女们则有权利选择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债务人死亡起诉继承人
此问题的答案需依实质状况而定。
当未有合法继承者时,负债方可以先行推行标的资产的提存方案,使得该项债务并不会由于债权人的去世而自动消除。
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下,负债便捷可考虑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第一是债权人无理拒绝同意偿还;
第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
第三是债权人去世后尚未明确其法定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确立监护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很难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成本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务人死亡的诉讼时效规定有什么
当债主不幸去世之际,针对其所负债务的法律诉讼事宜一般还是要遵循普通的司法诉讼时效规范,也就是持续三年的时间。
然而,假如出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暂停或中断情形,那样诉讼时效将会依据实质状况进行相应调整。
比如,当债权人向已经过世的债主提出索偿请求时,就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应,自那时起,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限将重新进行计算。
在债务人的遗产仍然具存的首要条件下,该遗产应被视为归还欠款的主要担保物。
假如其遗产的继承人选择同意并继承这份遗产,他们便有责任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债务。
在此种状况下,债权人应该在得知我们的权益已经遭受损失且义务人已知道这一事实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下面的三年内行使法律诉求权。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过程相当繁琐,需要结合具体的事例状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
法律规定,继承人须以遗产实质价值为限,偿付被继承人的税费和债务。遗产不足覆盖全部债务时,继承人可舍弃超出部分责任,除非自愿偿还。子女作为继承人,应遵守此原则,以遗产价值为上限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