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他们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推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们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推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们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点、生活作息规律等察看可能是幼女,而推行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们是幼女。(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第19条)
以资金财物等方法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幼女被别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建议》第20条)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职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职员,借助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建议》第21条)
参考案例7:《刑事审判参考》第978号案例:(何某强奸案)采取非强制方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了解”他们是幼女;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状况应当从严把握。
参考案例8:《刑事审判参考》第979号案例:(卓智成等强奸案)行为人明知别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方法迫使被害人表面“赞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视为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需要采取强制方法推行,而对于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不是“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只有在采取非强制方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才需考虑行为人是不是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指使别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给付中间人资金财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间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